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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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峨县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37360元,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改判被上诉人天峨县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其欠付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1448.8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受理费5614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92元,天峨县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1元,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561元;二审受理费4492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1元,河池市金城江区平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56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