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至给付全部款项之日之); 二、被告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 如果被告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1.7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延边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