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