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千叶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冈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立之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黄冈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53081元,并支付利息(以745308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19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