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8年6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5626.78元、利息12230.3元、其他费用55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634.25元,以及从2018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