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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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29200.7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17日为14902.28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原《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4546元; 上述事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汇入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指定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