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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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 诸暨市双橹化纤有限公司 诸暨通纬氨纶有限公司 诸暨市申凯化纤厂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浙0681执2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有权要求被××人诸暨市双橹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申凯化纤厂、诸暨通纬氨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人诸暨市双橹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申凯化纤厂、诸暨通纬氨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人诸暨市双橹化纤有限公司、诸暨市申凯化纤厂、诸暨通纬氨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