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兵900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即“一、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 二、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456000元(1900000元×3%×240天÷30天,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0月16日)”; 二、再审申请人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 三、再审申请人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304000元; 四、驳回再审申请人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再审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48元,送达费90元,合计25738元(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付),由再审申请人新疆铭康冷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祥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