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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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田林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田林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