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贵品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刚(大)、赵刚(小)银行存款或收入180629元; 二、如被执行人赵刚(大)、赵刚(小)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