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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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琴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西省琴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协助***办理位于广昌县广昌路上南侧2栋二单元301室住房及5栋11室车库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将商品房统一销售发票及房屋维修基金卡、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 二、江西省琴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470元,并退还***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开户费、路灯费、查档费、车/杂间办证工本费、住宅预告登记费合计6461元;前述款项共计993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江西省琴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