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889号民事判决;

二、内蒙古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13000元;

三、驳回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6元(世纪盛元公司已预交),由由内蒙古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92元,由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1元(世纪盛元公司已预交),由内蒙古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84元,由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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