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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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禺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元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2000元并支付上述余款的利息【其中630900元自2013年3月15日起开始计算,质保金41100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开始计算,两笔欠款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内蒙古禺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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