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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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9万元及利息1019181.8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7日,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陶小明、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64元,减半收取计33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同乐贸易有限公司、***、***、***、陶小明、宁夏同欢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汇丰物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