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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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鲁宁电杆电器有限公司 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鲁宁电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815267.88元、逾期付款利息33981.0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忠市鲁宁电杆电器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84元,原告吴忠市鲁宁电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1058元,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3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