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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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2民初324号 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天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 本案按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丽芳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成燕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