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左权荣贸矿业有限公司
山西鑫福源担保有限公司
左权县利山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鑫福源担保有限公司左权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左权县利山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相应利、罚息(利、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结息部分2,700,775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准许拍卖或变卖被告***所持有的被告左权县利山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13,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罚息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左权荣贸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5,000,000元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5,000,000元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借款5,000,000元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借款13,000,000元本金及利、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左权县利山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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