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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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款、工本费及契税共计1446919.37元。 三、被告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款、工本费及契税共计1446919.37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58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