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 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4200000182015一手贷0000650),被告***、***自2020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535.17元(还款数额遇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变动);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一次性清偿贷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吉林省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