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1100053)于2019年2月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85485.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偿还银行代垫款762592.8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15幢901室房产腾空返还给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七、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购房款927429元; 八、驳回原告宁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1元,减半收取68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