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宁县宜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0元和支付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47504.98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物为3400立方米木材,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430160012-1),所得款项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张建贞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书,证号为闽(2016)建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60号),所得款项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押物(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建)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7)第407号),所得款项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张建贞、***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0元,减半收取17590元,由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张建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