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1145号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住***。

负责人:陈维,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人员,住***。

被告: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4年18日生,汉族,住***。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杜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希斌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沙沙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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