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西周生态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西周生态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电费、水费共计726.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西周生态物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26.13元为基数,按每日0.67‰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2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