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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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16241009.61元。并以本金1800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本金16241009.61元为基数,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从2019年2月29日起,计算利息和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803.00元,由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5546.00元,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92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