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18751.6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0579.44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计38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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