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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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0894181.41元及利息(以本金10894181.4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3元,由原告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负担1363元,被告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