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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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 四川省戈强版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领取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四川省戈强版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垫付资金1572543.61元,并以1572543.61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四川省戈强版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94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76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2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