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分倆段计算:第一段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段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月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50%;

二、被告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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