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分倆段计算:第一段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二段以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月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50%; 二、被告四川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