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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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绵阳市玮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969960.38元及利息1406657.99元(自2017年2月2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第二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证字第××号、00××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3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房产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34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三项“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952元,由绵阳市玮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9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