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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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827.61元。 二、被告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储藏室违约金517.48元。 三、被告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9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314元,由被告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