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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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人民币945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0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9年2月5日),合计人民币15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2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依照本金人民币600000元的未付部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0元,由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