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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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支付海难救助报酬1412462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支付海难救助报酬2285538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就上述应由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承担的海难救助报酬1412462元对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盛油1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承担77854元,由被告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承担15674元,由被告东营市鑫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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