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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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214号 原告: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宝民,董事长 被告: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市圣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祥安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海丰,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利津县。 原告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海洋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圣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东营祥安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程玉姣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聪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