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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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有权请求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010120号、第010778号、第010037号、第010038号、第010040号、第010041号、第010042号)22.88%的收益;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8730元,合计797330元,由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负担558131元、***负担239199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