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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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有权请求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案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010120号、第010778号、第010037号、第010038号、第010040号、第010041号、第010042号)22.88%的收益;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08730元,合计797330元,由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负担558131元、***负担239199元。

裁判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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