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营收益19904.87元,并承担逾期给付产生的利息(以19904.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镇江市山河郡10#楼B幢1719室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按照103.87元每天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镇江市山河郡10#楼B幢1719室房屋的电视背景墙装饰材料整改为大理石石材,将房屋的汤池配地台及滑动汤池盖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