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 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0002.5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1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797元,由被告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