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度的年固定收益75439.5元; 二、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75439.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43元,由被告镇江衡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