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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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00.3元并给付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的利息265.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7100.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保全费270元,合计5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