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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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玉宇客运有限公司 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白沙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白沙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玉宇公司损失2,000元;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白沙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玉宇公司损失4,200元; %1、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玉宇公司损失48,420元; %1、驳回原告玉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原告玉宇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玉宇公司负担2,625元,由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4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玉宇公司2,000元,由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