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红盛仓储有限公司
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无效;

1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仓储费37500元;

1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与第三项义务相抵扣之后,确定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75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担1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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