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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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红盛仓储有限公司 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无效; 1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仓储费37500元; 1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与第三项义务相抵扣之后,确定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75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盛汇坤投资有限公司担1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旺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