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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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836元以及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聂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