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218.51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22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3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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