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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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西县书古天然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新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越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4民初394号 原告:越西县书古天然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吉木尔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贵阳新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越西县书古天然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新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越西县书古天然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越西县书古天然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吉俄热吉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曲木阿木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