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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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8539.02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1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