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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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 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5911941XC,住***。 法定代表人:田满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原名青海圣裕源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5649392754,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青01执1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青海圣裕源储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全部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出具结案文书。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