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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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 李彦电器修理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与被告***电器修理部、***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电器修理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返还原有状况租赁物(位于日喀则市××区商品房); 三、被告***电器修理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份)租金12800元; 四、被告***电器修理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日喀则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份)房屋占有使用费14400元。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电器修理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