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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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6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承担74元,被告***承担15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需承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