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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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市兴达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兴达轮胎有限公司货款42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4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威海市兴达轮胎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5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