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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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嘉天宇日用品有限公司 淮安市美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金湖县嘉天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租赁的位于金湖县戴楼街道工业集中区康楼路1号原告淮安市美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西边第1幢厂房并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交还案涉厂房之日止,按136.98元/天给付原告淮安市美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占用费;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淮安市美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6)。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