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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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峰峰鑫丰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447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伏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守文,该公司业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建武,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邯郸市峰峰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鑫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峰峰鑫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瑞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晓帅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